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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小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徐小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附海镇家电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利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冲,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小平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航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