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万能传与魏仓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能传,魏仓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吴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万能传,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魏仓吉,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原告万能传与被告魏仓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广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能传与被告魏仓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魏仓吉于2009年元月至2011年3月份开修理厂期间先后多次到原告的配件门市赊欠配件款共计92200元,被告2010年3月9日立下借据并签名按手印,口头承诺于2010年底一次性付清欠款。但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每次以无钱为理由拒付,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配件款92200元,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内的合法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魏仓吉于2010年3月9日出具给原告万能传借据一张;证明被告魏仓吉欠原告万能传汽车配件款92200元。被告魏仓吉辩称,我确实于2010年3月9日出具给原告万能传借据一张,内容为欠原告配件款92200元。但之后我不及时归还原告欠款的原因是原告的配件质量有瑕疵,并且因配件质量有问题,而且我已经把价值8000元的配件退回原告。故我不同意归还原告配件款92200元。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案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认证后查明:被告自2009年元月至2011年3月份多次到原告的配件门市赊欠配件款,共计92200元,由被告魏仓吉于2010年3月9日出具给原告万能传借据一张,内容为配件赊欠款92200元,并由被告签名按手印。后被告魏仓吉退还原告万能传价值8000元的汽车配件。剩余84000元汽车配件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杰审 判 员 袁景峰代理审判员 蔺广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