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靳某。被告王某。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矛盾不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婚生女靳水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女,名为靳水涵。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愿意互敬互让,尊重原告,共建美好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被告表示愿意互敬互让,尊重原告,原告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不宜坚持离婚。双方应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靳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