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商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海宁××机械有限公司与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机械有限公司,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桥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褚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委托代理人: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诉人海宁××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宁波昊天有限公司有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海宁××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50元,退还给上诉人海宁××机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鲁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