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万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绘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万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何绘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750号原告:杭州万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建平。委托代理人:唐灿。被告:何绘清。委托代理人:黄益助。委托代理人:吴平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绘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万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万嘉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