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胡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宁波市××××号。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委托代理人:施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为与被告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广发××××行的委托代理人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广发××××行诉称:2007年3月14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广某某展银行信用卡,卡号为××。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截至2010年1月13日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17306.9元,其中本金10989.41元、利息3209.35元、滞纳金2908.14元、超额金2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清偿。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本息共计17306.9元(截至2010年1月13日),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客户协议》的规定结算至清偿日止。为此,原告广发××××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某某展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一份,拟证明2007年3月14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申领广某某展银行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同意被告申请,为被告办理了卡号为××的广某某展银行信用卡的事实;2.信用卡交易对帐单及明细一份,拟证明被告透支消费、取现情况及欠款金额的事实。被告胡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胡某某未到庭质证,故可视作其放弃抗辩权利。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和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相应证明力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07年3月14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申领广某某展银行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同意了被告的申请,为被告办理了卡号为××的广某某展银行信用卡。同时双方签订了广某某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使用广发卡的良好记录调高其广发卡的信用额度;如客户不能接受该类调整,可要求银行恢复其原信用额度,但客户对其广发卡账户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银行核准的信用额度外,客户可以无需向银行申请即可使用原信用额度上浮10%的超限额度,但客户使用超限额度的,银行对客户按超额部分的5%收取超限费,超限费设有最低和最高的收费限额;广发卡密码包括柜员机、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电话交易等密码,客户应及时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及妥善保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任何通过密码完成的交易或发出的指令均由客户负责;广发卡只限客户本人使用,客户承诺不以转让、转借、出租、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否则客户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督机构的规定向银行支付罚金;客户与商户等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广发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广发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银行索取退款;客户使用广发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有关规定,及金融监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理等规定;客户须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他不谨慎或不良行为而发生的卡片丢失、被盗及被冒用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如广发卡丢失、被盗或被冒用,客户应立即致电银行的客服热线申请挂失,经银行确认后即时生效;广发卡属于银行所有,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使用卡片、履行协议等情况及银行认为正当的理由,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客户使用卡片的权利及调低其信用额度、不换发新卡、列入黑名单等决定,而不必事先通知客户及说明理由;在银行做出以上决定后,客户的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自上一份月结帐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的,银行可不提供对账单;寄发对帐单的地址以客户向银行提供的为准,如客户未能按时收到对帐单,应及时通过银行客服热线等途径查询,客户不得以没收到对帐单为由,拒偿其广发卡帐户中的任何债务;客户应及时、认真核对对帐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入帐日起四十日内提出,否则视同客户已认可全部交易;客户在用卡后应妥善保管签购单等交易凭证,以免卡片信息被他人盗取;银行为客户调阅签购单,处理交易投诉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向银行提供与争端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详见《广发信用卡费率表》,如有变动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1)免息还款期待遇;(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如选择按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的,还应支付未偿还债务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必须按帐单周期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银行记账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的还款入帐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帐户日为准,对于客户的还款,银行按年费、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转帐手续费等)、杂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交易,均需以帐户结算货币支付,如交易的货币为非帐户结算货币,入帐时交易货币与帐户结算货币的清算汇率依照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及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银行将对持卡人在境外发生的货币转换的国际交易(国际交易是指通过国际信用卡组织清算网络完成的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外汇兑换手续费;客户如选择自动转帐还款方式的,银行有权在还款到期日直接从客户指定还款帐户扣划款项,偿还欠款;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帐不成功而产生的滞纳金、透支利息等费用由客户承担;如客户因未在到期还款日清偿到期债务,或未能于银行指定的日期内清还所有债务,或有欺诈、恶意透支等不良行为,银行有权停止客户使用卡片,并依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追索;银行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银行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并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客户名单;银行有权以客户的保证金及存款清偿其广发卡欠款;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生效,申请资料、《广发卡费率表》、《广发信用卡章程》、广发卡使用手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银行某些品种的信用卡、优惠计划和服务受各自特定条款的约束,这些条款若与本协议条款有任何抵触,以该特定条款为准;客户授权银行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或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要,无需事先经得客户同意便有权对本协议及附件进行变更,并在银行网站www.gdb.c0m.cn上公布后生效;如客户不能接受该等变更的,可以向银行申请注销广发卡,但客户对其广发卡帐户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尽事宜依据行业惯例和广某某展银行业务规定办理,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被告持卡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取现,至今未清偿透支本息。截至2010年1月13日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17306.9元,其中本金10989.41元、利息3209.35元、滞纳金2908.14元、超额金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某某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被告胡某某超过到期还款日仍未偿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0989.41元、利息3209.35元、滞纳金2908.14元、超额金200元(2010年1月14日起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按本金10989.41元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某某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陈 杨人民陪审员 俞美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裘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