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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姚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上诉人姚某某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2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借条》是格式性的,上诉人实际未借到《借条》所载明的金额,而且借条仅仅是被上诉人单方行为,不能认定协议管辖,特别是上诉人因涉案已被余姚市公安局羁押,为方便上诉人主张权利,依据有关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发生纠纷由上虞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