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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夏甲与陈甲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甲,陈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海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夏甲。被告:陈甲。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甲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锡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甲、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取名夏乙。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多次劝告被告,被告却置之不理,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8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没有好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甲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原告说被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原告为了离婚寻找理由,原、被告之间关系还可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1993年生育一子取名夏乙,200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因相互怀疑对方有外遇而产生矛盾,2008年4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又以夫妻感情没有好转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资料、(2008)海民一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乙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感情尚可,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被告相互怀疑对方有外遇,只要双方都抱着积极的态度,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正确对待夫妻关系,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甲提出的要求与被告陈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锡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