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竹林与董家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竹林,董家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828号原告:王竹林,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木工,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王章明,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被告:董家玉,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象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绿叶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康余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官明泓,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竹林与被告董家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举证不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孙素静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