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长萍、刘恩东等与唐山润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山县鸿福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萍,刘恩东,贾振环,唐山润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山县鸿福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刘长萍,个体工商户。原告刘恩东,个体工商户。原告贾振环,个体工商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润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韩亚明,职务董事长。被告梁山县鸿福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萍、刘恩东、贾振环与被告唐山润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山县鸿福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萍、刘恩东、贾振环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萍、刘恩东、贾振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萍、刘恩东、贾振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刘长萍、刘恩东、贾振环负担。审判长 冯季宗审判员 马德银审判员 XX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春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