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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东××有限公司与杭州仓××装璜包装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东××有限公司,杭州仓××装璜包装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湖州××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镇××桥。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倪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杭州仓××装璜包装厂,住所地杭州××××综合厂区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湖州××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东××)为与被告杭州仓××装璜包装厂(以下简称仓××××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炳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耀东××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仓××××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耀东××起诉称,被告仓××××厂与原告签订有纸板加工定作合同,2010年4月28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加工货款人民币207773.98元,此后,原告继续为被告定作了部分纸板,被告也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定作款,至今尚欠原告人民币122325.75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结欠原告的纸板价款人民币122325.75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仓××××厂在庭审中答辩称,结欠原告纸板价款人民币122325.75元情况属实,由于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分期支付货款至2011年6月底前付清。经查,被告仓××××厂尚欠原告耀东××纸板价款人民币122325.75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纸箱(纸板)加工定作合同、增值税发票、对帐单及被告答辩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支付加工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支付加工款的民事责任。据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仓××装璜包装厂应支付原告湖州××东××有限公司纸板价款人民币122325.75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7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合计人民币2493元,由被告杭州仓××装璜包装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炳荣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练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