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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X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X通电子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X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星X通电子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53号原告深圳市安X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某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茹。被告一深圳市星X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某强,广东君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李某。原告深圳市安X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X通电子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茹,被告一的委托代理人司某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提供手机锂电池给被告使用。但是被告经常不按约定付款,截至2009年1O月12日,被告一已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6187.3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未果。据此,被告一及被告二于2010年1月15日向原告发出《联络函》,确认被告一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26187.3元,并承诺该笔货款将于2010年1月30日前付清,否则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二对此笔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联络函》发出后,被告一仅支付了原告人民币40000元,剩余款项186187.3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均未果。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6187.3元,并自2010年1月31日起按所欠货款的银行同期四倍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9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一开庭时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事实与理由部分有异议,认为被告一虽然于2010年1月15日向原告发出了《联络函》,但是《联络函》仅仅以被告一的名义发出的,内容中虽然有法定代表人李某的签名及承担连带责任的文字,被告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不应由被告二个人承担,原告对被告二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认为被告一应当对原告所欠货款按照《联络函》的内容承担相应货款,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对被告二的起诉,由于被告二是被告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对被告二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一承担或给付。被告二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也不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一对仍欠原告货款186187.3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是: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案欠款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经查,2010年1月15日,经被告一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二)签字的《联络函》发给原告,称:“我司自2009年2月19日以国际星X电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名义向贵司下订单,由贵司提供手机锂电池给我司使用,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我司至今尚欠贵司货款人民币226187.3元。鉴于长期的合作意向,我司请求贵司给予适当的宽限期,我司承诺所欠贵司的货款人民币226187.3元将在2010年1月30日前付清所有款项,若逾期不付,我司愿意承担所欠货款金额四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原为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一欠款依法应予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被告二明知《联络函》的担保内容而同意担保,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保证合法有效。被告二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星X通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货款人民币186187.3元给原告深圳市安X特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市星X通电子有限公司应按所欠货款的银行同期四倍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2010年2月8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3.8元给原告深圳市安X特科技有限公司;三、被告李某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星X通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木良人民陪审员  刘立建人民陪审员  钟小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裕君书 记 员  周治燕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