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霞与陈兆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霞,陈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李霞。被执行人陈兆安。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陈兆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兆安于2010年8月25日偿还7000元,并在当日与申请执行人李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0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728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