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山阴路)。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上诉人绍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该案件应当由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错误,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绍兴县柯桥柯西工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