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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某与钟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钟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707-1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钟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钟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某某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