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7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某与钟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钟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707-1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钟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钟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某某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