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传世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新刑初字第001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传世,化名刘波,男,36岁,1974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0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0)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传世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传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5年6月,被告人刘传世以化名“刘波”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并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件,谎称自己是国防部外事局处长,骗得黄某某信任,与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4月至12月间,刘传世以给黄某某女儿办理上军校、自己要上国防大学为由,先后在陕西省华县黄某某住处等地多次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合计170000余元。后在黄某某的催要下,刘传世于2009年11月将从另一被害人卫某某处骗取的人民币100000元还给黄某某,其余赃款人民币70000余元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传世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黄庆顺的证言,扣押物证清单、汇款凭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刑侦局证明材料,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以及被告人刘传世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200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传世冒充国防部高级军官骗取被害人卫某某的信任后,刘传世以与他人合作工程项目等借口在陕西省咸阳市被害人卫某某住处等地骗取卫某某人民币176000余元。后在卫某某催要下,刘传世于2009年年底还给卫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其余赃款人民币76000余元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传世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卫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物证清单,汇款凭证,以及被告人刘传世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2007年初,被告人刘传世与被害人武某某结识后,刘传世冒充国防部高级军官骗取武某某的信任,后于2008年以借钱为名先后2次在本市金花南路青藤茶秀骗取武某某人民币30000余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传世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武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物证清单,以及被告人刘传世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四、2008年11月,被告人刘传世以化名“刘波”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苏某某及高某,后刘传世冒充国防部外事局军官,骗取苏某某和高某的信任。2009年7月,刘传世以为苏某某儿子办理上军校为名,先后2次在本市金花南路青藤茶秀及苏某某住处骗取苏某某人民币合计60000元。2009年,刘传世以向高某借钱为名,在本市金花南路青藤茶秀先后骗取高某人民币15000元。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查获作案工具伪造的军官证1个、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部印章1枚、银行卡1张,07陆军官春秋、冬季常服1件,07陆军长袖夏常服2件(带肩章、领花、军种符合),07陆军官冬、春秋常服裤子各1条,07陆军衬衣6件、07陆军短袖夏长服上衣2件、白色衬衣2件、军用领带1条,各式臂章10个、迷彩头盔1顶、军用大沿帽2顶(带帽徽)、迷彩手套1副、肩章4副、领花1副、军用符号1副、资历章1副、绿色背包1个随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传世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苏某某、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物证清单、汇款记录,物证作案工具伪造的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部印章、银行卡,07陆军官春秋、冬季常服,07陆军长袖夏常服(带肩章、领花、军种符合),07陆军官冬、春秋常服裤子,07陆军衬衣、07陆军短袖夏长服上衣、白色衬衣、军用领带,各式臂章、迷彩头盔、军用大沿帽(带帽徽)、迷彩手套、肩章、领花、军用符号、资历章、绿色背包,以及被告人刘传世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刘传世诈骗4次;在案发前,刘传世以后次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00元归还前次诈骗款项,尚未归还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51000余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传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人并虚构事实,诈骗取他人财物,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且被告人刘传世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虽在认定诈骗数额时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但在量刑时对其多次诈骗的数额可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传世能自愿认罪,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传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传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传世未退赔之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卫某某、武某某、苏某某、高某。三、随案作案工具伪造的军官证1个、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部印章1枚、银行卡1张,07陆军官春秋、冬季常服1件,07陆军长袖夏常服2件(带肩章、领花、军种符合),07陆军官冬、春秋常服裤子各1条,07陆军衬衣6件、07陆军短袖夏长服上衣2件、白色衬衣2件、军用领带1条,各式臂章10个、迷彩头盔1顶、军用大沿帽2顶(带帽徽)、迷彩手套1副、肩章4副、领花1副、军用符号1副、资历章1副、绿色背包1个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宝霞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