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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东伟与缪星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伟,缪星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83号原告(反诉被告):蔡东伟。委托代理人:丁云峰。被告(反诉原告):缪星同。委托代理人:张德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东伟诉被告缪星同及反诉原告缪星同诉反诉被告蔡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东伟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缪星同的起诉;同时,反诉原告缪星同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蔡东伟的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蔡东伟和反诉原告缪星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东伟和反诉原告缪星同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蔡东伟负担;反诉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反诉原告缪星同负担。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