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侯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金典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黄静。委托代理人莫晓燕,四川中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焦玉红,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静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静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静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沙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