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闫振民。被告李某,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门睿,女,1986年6月2I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闫振民、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门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其自行抚养。被告李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家庭和孩子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自行相识,2002年9月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丙。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