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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深X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X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2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深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X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隗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深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X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深X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深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深X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0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深X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280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深X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代理审判员 吴  心  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梅自寒(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