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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殷学均、殷学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殷学均,殷学公,殷聚彩,王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学均,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学公,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聚彩,男,194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玉华,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殷学均、殷学公、殷聚彩、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