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殷学均、殷学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殷学均,殷学公,殷聚彩,王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九龙镇驻地。负责人黄永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科荣,山东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学均,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学公,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聚彩,男,194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玉华,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与被告殷学均、殷学公、殷聚彩、王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九龙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