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诸暨市××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司与诸暨市××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司,绍兴市××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某某,胡某某,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宣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司。×××号。法定代表人傅某。原审被告绍兴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原审被告胡某某。原审被告邱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诸暨市××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司、原审被告绍兴市××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某某、胡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因由上诉人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为乙方与绍兴市××大酒店有限公司为甲方签订的保证委托合同第十四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为甲方与上诉人为乙方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已在诉讼前选择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