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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姜海军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军,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姜海军。委托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责人潘志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西群,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辉,该行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军与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军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海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海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正涛审 判 员  唐谊成人民陪审员  杨正銮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