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根贤、阮水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根贤,阮水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642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洪日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俊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华之芬。被告邓根贤。被告阮水钗。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根贤、阮水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郑世罗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