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德锋与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新奥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锋,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新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25号原告:何德锋,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宋加志,安徽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海,安徽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张淮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荟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莉,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新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王玉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锋诉被告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新奥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锋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 莉审判员 王利鑫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