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淄博双鹭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奥斯特意安不锈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双鹭进出口有限公司,奥斯特意安不锈钢有限公司,北京融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商初字第537号原告:淄博双鹭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立新,董事长。被告:奥斯特意安不锈钢有限公司(AUSTYIEHSTAINLESSPTYLTD)。负责人:吉姆.本尼特(JimBennett)。第三人:北京融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双鹭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奥斯特意安不锈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融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奥斯特意安不锈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融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双鹭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1元(含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淄博双鹭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槐 燕审 判 员 蒋中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薛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