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杨根涛与黄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涛,黄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杨根涛,农民。被执行人:黄泉清,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81号杨根涛诉黄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根涛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黄泉清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根涛借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18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1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