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关品胜、张金荣等与田心成、吴丙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品胜,张金荣,余明娥,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田心成,吴丙兰,李小变,田闪闪,田某,温州市环卫桩泥泥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关品胜,系关海安之父。申请执行人张金荣,系关品胜之妻。申请执行人余明娥,系关海安之妻。申请执行人关某甲。申请执行人关某乙。申请执行人关某丙。委托代理人:林上乾,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心成,系田来功之父。被执行人吴丙兰,系田来功之母。被执行人李小变,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来功之妻,身份证号码:412829197101206128。被执行人田闪闪,系田来功长女。被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温州市环卫桩泥泥浆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制作的(2009)浙温民终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月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心成、吴丙兰、李小变、田闪闪、田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环卫桩泥泥浆运输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的帐户存款106929.30元至本院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帐号:330016235350530035910,本院户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温州银行龙湾支行,帐号:72×××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