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应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应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诉状,以其为被告承包的藻溪镇六海水库做点工,被告尚欠其工资,并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内容为由,要求被告应某某支付工资52584.70元,本院于当日先行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应某某系杭州嘉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某于2010年5月21日在临安市藻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代表杭州嘉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包括原告在内的若干人员达成《关于杭州嘉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劳务工资协议》。本院认为:应某某系杭州嘉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代表杭州嘉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应由杭州嘉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履行,应某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直接起诉应某某个人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广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