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玉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陆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陆琦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陈玉飞,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208号。负责人:谢福林,经理。被告:陆琦聪,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被告陆琦聪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红莲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