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元,上诉人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26元,多收的人民币13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明 演审 判 员 朱 萍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理宇(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