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甲、陆甲为与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与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甲,陆甲为与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13号原告:陆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186号丽阳国际商务中心19-20层法定代表人郭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符某某。原告陆甲为与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2日,陆乙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的迈腾轿车行驶到杭甲高速公路杭乙向9km处时,迈腾车底部与路面固定物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认定,陆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经修理,并经被告定损确定配件及维修费共计67000元及拖车费300元。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含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被告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车辆的损失进行理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某告赔付保险金67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答辩称: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是高速公路对该事故负有责任,原告理应向高速公路有关部门索赔。另外,原告是向被告下属的嘉兴公司投保的,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理赔责任,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事实;2、行驶证、驾驶证各一份,以证明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资格事实;3、机动车保险单及批单各一份,以证明投保事实,并且事故在保险期间内;4、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一份,以证明定损金额为67000元。5、发票二页,以证明实际产生的修理费金额为67000元。6、发票一页,以证明拖车费金额3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如下:对证据1认为没有交警部门的盖章,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3、4、5、6均没有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6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认可。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6月2日,陆乙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浙a×××××号的轿车行驶到杭甲高速公路杭乙向9km处时,轿车底部与路面固定物发生碰撞,造成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认定,陆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经修理,并经被告定损确定配件及维修费共计67000元,事故产生的拖车费300元。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10月27日从被告下属的嘉兴市营销服务部购买了浙a×××××号轿车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含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从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理应作出理赔。嘉兴市营销服务部系被告下属机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对其下属机构对外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诉称的被告主体并无不妥之处。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告陆甲支付保险赔款6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由被告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