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梁立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0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立华,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筠连县。200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5月31日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立华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梁立华伙同王磊(已判刑)撬门进入慈溪市横河镇秦堰村王家畈东区某号刘某家,窃得之威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100元)、组装电脑1台(无法估价)。2009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梁立华伙同王磊撬门进入慈溪市横河镇东畈村东畈朝南屋某号孙某家,窃得人民币1300余元、黄金耳环1对、煤气罐2只(均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立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磊的供述、被害人刘某、孙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0)慈刑初字第827号刑事判决书、(2009)甬慈刑初字第1514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梁立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立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