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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某为与被告浙江××礼××司与浙江××礼××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某为与被告浙江××礼××司,浙江××礼××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95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浙江××礼××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台州市××××桥头王村。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原告胡某某为与被告浙江××礼××司(以下简称万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乐某某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胡某某起诉称,2005年2月28日,被告万乐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领据一份,载明:“今向胡某某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利息按0.008元计算,三个月付一次”。2008年3月20日,被告万乐某某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领据一份,载明:“今向胡某某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利息按0.01元计算”。两笔借款均支付利息至2009年3月底,被告借款后未归还借款,其法定代表人负债外避。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自2009年4月份起按月息1分赔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万某礼品公某未作答辩。原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原告胡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浙江××礼××司的公某基本情况、公某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领据二份,证明被告万乐某某分别于2005年2月28日向原告胡某某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0.008计算,三个月付一次和2008年3月20日向原告胡某某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0.01计算的事实。本院向被告万乐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某某、应诉通某某、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万乐某某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庭审中,原告胡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其中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0.8%,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自200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万乐某某向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有二份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该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借据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按借据约定的借款月利率8厘和1分自2009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规定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礼××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0.8%计算,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1%计算,均自2009年4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5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27.5元,由被告浙江××礼××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5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