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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兰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云山支行与章柏清、张秀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云山支行,章柏清,张秀妹,王超,王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商初字第385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云山支行。负责人胡跃中。委托代理人洪喜强。被告章柏清。被告张秀妹。被告王超。被告王俏。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云山支行(以下简称云山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章柏清、张秀妹、王超、王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山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洪喜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柏清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张秀妹、王超、王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山合作银行诉称,被告章柏清于2008年8月29日因拆迁购置旧房向云山路分理处借款100000元,到期日为2009年8月15日,利率执行月息10.5825‰,并由王卸松、张秀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因借款户亏损,不按期归还到期借款,而保证人王卸松于2008年12月28日自杀身亡,经我单位多次催收,上述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要求被告章柏清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17908.18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4月2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被告张秀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秀妹、王超、王俏在所继承王卸松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章柏清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浙银监复(2009)306号浙江银监局关于浙江兰溪农村合同银行开业的批复、(2009)金兰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章柏清未作答辩。被告张秀妹未作答辩。被告王超未作答辩。被告王俏未作答辩。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8月29日,被告章柏清与原兰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山信用社云山路分社(以下简称云山信用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云山信用社向被告章柏清发放贷款10万元,月利率10.5825‰,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9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由王卸松、张秀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08年12月18日王卸松死亡。2009年6月18日经浙江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批复,同意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原兰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承接,原兰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山信用社改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云山支行。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被告张秀妹为王卸松妻子,被告王超、王俏为王卸松子女。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浙银监复(2009)306号文件、(2009)金兰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兰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山信用社与章柏清、王卸松、张秀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云山信用社改制为云山合作银行,原告享有原云山信用社的权利。被告张秀妹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被告张秀妹作为王卸松的妻子,被告王超、王俏作为保证人王卸松的子女,在继承王卸松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柏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云山支行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17908.18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4月2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张秀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张秀妹、王超、王俏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被告章柏清、张秀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2658元,款汇至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虞宣义审 判 员 陈伟生审 判 员 陈子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