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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谢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成。2005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钱颖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成在嘉善县西塘镇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2、201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谢成经事先商量后至西塘镇卧龙桥黄酒陈列馆门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沈春荣(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3、201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谢成经事先商量后至西塘镇邮电路平桥南面弄堂里,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严建清(另案处理)。4、201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成经事先商量后至西塘镇嘉善三中后门口,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杭静辉(另案处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201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谢成经事先商量后至西塘镇邮电路平桥北面弄堂里,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约重0.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杭静辉,得赃款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春荣、杭静辉、严建清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毒品尿液检验报告,劳动教养及解除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违反国家的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0.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谢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判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诺基亚N93i手机一部、赃款545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胜华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