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华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胡胜利、闵祝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胜利,闵祝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华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胡胜利,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系失踪人胡昌堤之父。申请人闵祝英,女,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系失踪人胡昌堤之母。申请人胡胜利、闵祝英申请宣告胡昌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07年3月9日,胡昌堤随其母到苏州姐姐家探亲。后胡昌堤于2007年11月11日到苏州市××城区一家汽车行做洗车工,当晚下班后回其姐家,并表示愿意继续做洗车工。同年11月12日晚,其姐发现胡昌堤一直未归,便外出寻找。2007年12月24日,胡昌堤的母亲及其姐夫卢俊义到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报其失踪未归。2008年3月25日胡昌堤的姐姐在姑苏晚报刊登寻人。因胡昌堤失踪已过两年,故胡昌堤的父母向本院申请宣告胡昌堤失踪。经查,胡昌堤,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与本案申请人系母子和父子关系。胡昌堤于2007年11月12日在苏州市相城区外出未归。2007年12月24日,胡昌堤的母亲及其姐夫卢俊义到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报其失踪未归。2008年3月25日胡昌堤的姐姐在姑苏晚报刊登寻人一星期。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上发出寻找胡昌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昌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昌堤下落不明已过两年,且公告寻找胡昌堤的期间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昌堤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邵菊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