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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民一终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陈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某,陈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民一终字第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上诉人许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的(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许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许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张华代理审判员王慧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