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坤祥、张银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坤祥,张银仙,陈建生,朱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518号。被告:王坤祥,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东门一路12幢303室。被告:张银仙,市屠甸镇和平村环乔头西14号。被告:陈建生,市凤鸣街道史桥村车家斗53号。被告:朱玉明,凤鸣街道史桥村车家斗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坤祥、张银仙、陈建生、朱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朱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玉明的起诉。审 判 员 滕云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