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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辖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与、何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与,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道××号。负责人汪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涉案车辆车主于2010年2月8日达成保险合同(保险单),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为金华仲裁委员会。上诉人已提交给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因此,一审法院无权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涉案车辆车主于2010年2月8日达成保险合同(保险单),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为金华仲裁委员会。原审法院在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1487号民事裁定;二、驳回何某某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张 荣代理审判员  张燕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