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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5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文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驾驶超载的车牌号为浙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驶往拱墅区半山镇。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申嘉湖杭崇贤连接线与崇超线余杭区崇贤镇大安村交叉口由北向西右转弯时,由于在转弯时未注意观察,与丁某所骑的自北向南直行至该叉口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自行车上乘员丁楠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丁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打电话报警。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陈某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载物称重记录及过磅单;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明;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侦破经过、接警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贤生人民陪审员  程运新人民陪审员  黎纲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国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