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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许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许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雨清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7年4月14日生育女儿许某乙,现在建德市××街道明珠小学上学;××××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丙,现在建德市××镇浩南小学上学。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许某甲一直与前女友罗某有来往,夫妻间产生矛盾。2006年起,被告在歌舞厅结识了一女子,并与其在新安江街道租房屋同居生活,致使该女子怀孕。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一下相关证据:1、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2、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户籍、家庭成员情况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3、原告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子女由原告母亲照料的事实;4、手机短信照片三张,用以证明被告与一女子有不正当的关系,致使该女子怀孕的事实;5、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曾试图解决过矛盾的事实;6、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与原告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无法再生育子女的事实。被告许某甲辩称,我们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也是还有的,我觉得没有离婚的必要。现在女儿14岁,儿子8岁,需要父母共同承担责任,缺少父爱或者母爱对孩子心理都有阴影,对孩子不利。原告说的与前女友罗某来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原告所说的我曾和一女子怀孕是事实,但现在我已经和其断绝了关系,我想请求原告给我一个机会,我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对该六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初中同学,1995年4月双方某定恋爱关系,19××××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许某乙,2003年2月16日生育儿子许某丙。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以至夫妻关系产生矛盾。2006年起,被告在歌舞厅结识某女子并与其租房同居生活,并致使该女子怀孕流产。2010年5月,原告得知此事后,夫妻矛盾激化。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初中同学,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因被告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生活作风不检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鉴于被告现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断绝了其他异性的不正当来往,并希望原告给予其一个和好的机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对被告该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今后,希望原告从内心原谅被告的过错,双方坦诚相待,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有共建美好家庭的可能的。原告所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本庭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