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理强与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理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554号原告陈理强,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工业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理强与被告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理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