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筑××公司与被上诉人B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筑××公司,B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某某。委托代理熊某某。上诉人深圳市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深圳市筑××公司每月固定向B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分为两部分,即每月月初或月底,深圳市筑××公司将人民币39920元支付到B某某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黄木岗支行开立的银行帐户,每月月中,深圳市筑××公司将人民币35740元支付到B某某在招商银行香港分行开立的帐户。深圳市筑××公司尚欠B某某2008年11月劳动报酬40697.5元、12月劳动报酬37830元。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内地就业应办理相应的用工手续,即《外国人就业证》,其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如未办理用���手续的,应认定劳动关系无效。外国人已经付出劳动的,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深圳市筑××公司尚欠B某某2008年11月劳动报酬40697.5元、12月劳动报酬37830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筑××公司应向B某某支付2008年11月劳动报酬40697.5元、12月劳动报酬37830元。深圳市筑××公司主张其已向B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完毕,无需再向B某某支付劳动报酬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市筑××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之间《聘用协议》无效的上诉请求,由于深圳市筑××公司就该项诉讼请求在一审时并未提出反诉,因此,本院二审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深圳市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筑××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