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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升××集团有限公司、华升××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滨州市××发展有与滨州市××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升××集团有限公司,华升××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滨州市××发展有,滨州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046号原告华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法定代表人杭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被告滨州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城区××海六路××春秋。法定代表人桑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某某。原告华升××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滨州市××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升××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滨州市××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升××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滨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由于业务需要资金,于2006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06年2月22日借款150万元、2006年3月27日借款120万元、2007年5月10日借款600万元、2007年5月11日借款600万元、2008年9月4日借款120万,共计179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称资金困难,暂无能力归还,遂于2010年3月5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约定以上借款的还款时间及本息金额。现约定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偿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79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滨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借款事实,但2010年出具的承诺书中,约定利息按10%过高,要求按6%计算。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4日被告因业务发展需要,分别于2006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06年2月22日借款150万元、2006年3月27日借款120万元、2007年5月10日借款600万元、2007年5月11日借款600万元、2008年9月4日借款120万,六次共计借款1790万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暂无能力归还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出具承诺书一份给原告,被告承诺该借款在2010年4月30日前归还,并支付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有逾期,则逾期期间利息按每年10%计算。但到期后,被告仍未按承诺期限归还,故酿成讼争。庭审中,原、被告同意利息按月息6%计付,经双方核算,上述六次借款,分别从其借款之日起至2010年7月30日止,按月息6%计算,合计利息为4457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汇凭证六份、2010年3月5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还款承诺书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合法债权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9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利息损失双方已协商一致,按月息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滨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华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790万元,赔偿至2010年7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4457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付清;二、被告滨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升××集团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2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林灿审 判 员  韩岳根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宣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