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勇奇与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奇,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梁勇奇,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澳花园1座301室。委托代理人:陈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财强,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沿溪路49号。法定代表人:黄祖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梁勇奇与被告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勇奇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勇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义乌市鹏迪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建筑面积为7265.83平方米的房产(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c000181**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