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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余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童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余民初字第158号原告:童某。被告:朱某。原告童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卫忠与人民陪审员李明达、吕若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童朱某,现年4周岁。在婚姻持续期间,被告一直有着很多恶习,喜欢赌博,泡酒吧,彻夜不归,结婚4年,赌博的恶习仍没有改掉,外面欠下很多的赌债,性格脾气很暴躁。因此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开庭审理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在分居期间,被告无音讯,对该听孩子没有尽一点义务;被告曾因赌博于2005年6月17日、2005年7月11日、2006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理;在被法院驳回诉请后,被告有两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罚。第一次是2009年10月3日在西湖区白沙泉134号一楼11号房间内吸毒被西湖公安分抓获并出发;第二次是2010年2月28日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拘留。至于儿子理当归女方抚养,他没有一个正当的职业和没有一个固定的生活环境,孩子还小,我作为一个幼儿教师,更能照顾好教育好孩子。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儿子童朱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整(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3、诉讼费用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2009年10月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10年2月8日行政拘留通知书各1份,证明被告因两次吸毒被行政处罚决定。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簿),证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童朱某的事实。4、(2009)杭余民初第323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的事实。5、2010年5月7日、2010年5月19日闲林镇里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2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5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朱某未答辩及举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的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一致,且被告朱某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故���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童朱某,现年4周岁。被告曾因赌博于2005年6月17日、2005年7月11日、2006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并在2009年10月3日、2010年2月8日两次因吸毒被治安拘留。2009年5月被告朱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09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一般。但被告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对家庭缺少照顾,并染上吸毒恶习,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被告两次诉讼均未到庭,对与原告的婚姻比较漠视,现有证据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诉讼请求中的抚养费本院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童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子童朱嘉宝随原告童某生活,被告朱某每月承担儿子生活费350元,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至儿子童朱嘉宝十八周岁止,双方凭有效票据每半年结算一次。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员  周卫忠人民陪审员  李明达人民陪审员  吕若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