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新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与被告李晓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妇幼保健院,李晓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73号。法定代表人郑宏志,院长。委托代理人余占文,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云,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阮永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与被告李晓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陕西省妇幼保健院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