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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长兴××货××司、邵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长兴××货××司,邵某某,徐某某,陆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和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湖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阳光城阳光××82、84号。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长兴××货××司,×楼。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被告邵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货××司、邵某某、徐某某、陆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湖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浙江越盛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陆某某。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后,其与本案已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其在本案中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满民审 判 员  阳锦翔代理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惠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