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144号李梅桂,女,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三组村民,住该村164号。被告贾某,曾用名贾敏贵。本院在审理李梅桂诉贾某离婚一案中,李梅桂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李梅桂自愿撤回对贾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梅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