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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144号李梅桂,女,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三组村民,住该村164号。被告贾某,曾用名贾敏贵。本院在审理李梅桂诉贾某离婚一案中,李梅桂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李梅桂自愿撤回对贾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梅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莹 来源: